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**诉被告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孙**以与被告张**庭外和解为由,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孙**申请撤诉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孙**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撤诉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孙**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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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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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执行人郑**与被执行人瞿*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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