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向*英诉被告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向*英以与被告张**庭外和解为由,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向*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向**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撤诉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向红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
申请执行人宋**与被执行人瞿*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申请执行人张**与被执行人瞿*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申请执行人邓*与被执行人瞿*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申请执行人全红萍与被执行人杨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
申请执行人全华格与被执行人杨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
申请执行人朱**与被执行人李**、张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申请执行人刘**与被执行人黄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符*先与丁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申请执行人郑*与被执行人吴**、曹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申请执行人李**与被执行人吴**、曹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