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申请执行人李**与被执行人吴**、曹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**与被执行人吴**、曹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经查,被执行人吴**、曹**应该向申请执行人李**偿还借款本金5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,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770元,本案执行费710元,现已执行到位12403元,下欠部分未能执行。现因被执行人吴**、曹**除有本院冻结的吴**的工资收入外,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,申请执行人李**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,待发现被执行人吴**、曹**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,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湖南省**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4)张**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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