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申请执行人罗**与被执行人李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**与被执行人李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,执行标的为5万元。经查,被执行人李**现暂无履行能力,无财产可供执行;申请执行人罗**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**现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。同时,申请执行人罗**也愿意等被执行人李**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湖南省**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1)张**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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