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樊**与向柳*、张**、杨**、吴**、向学明、尚**、杨**、杨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樊**与被告向柳*、张**、杨**、吴**、向学明、尚**、杨**、杨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樊**以证据不足为由,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樊**申请撤诉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樊**撤诉。

案件受理费4525元,撤诉减半收取2262.5元,由原告樊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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