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樊**与被告向柳*、张**、杨**、吴**、向学明、尚**、杨**、杨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樊**以证据不足为由,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樊**申请撤诉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樊**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4525元,撤诉减半收取2262.5元,由原告樊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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