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龚**与被告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龚**于2015年6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**的起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龚**申请撤回对被告张**的起诉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龚**撤回对被告张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撤诉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龚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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