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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与樊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樊春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*于2015年6月24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樊春*的起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王**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春*的起诉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王**撤回对被告樊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270元,撤诉减半收取635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
(本页无正文)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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