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樊春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*于2015年6月24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樊春*的起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王**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春*的起诉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王**撤回对被告樊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270元,撤诉减半收取635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(本页无正文)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
申请执行人张家界**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
原告孙子仁诉被告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原告全*与被告程*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纳百利诉熊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向红*与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吕*新诉周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原告李**与被告文*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许*刚与被告文*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申请执行人屈先进与被执行人李健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
原告黄**与被告宋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