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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张*与被告张**有限公司、彭**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与被告张**有限公司、彭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张*以被告已偿还了借款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,理由正当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张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185元,撤诉减半收取1092.5元,财产保全费974元,共计2066.5元,由原告张*负担。

(本页无正文)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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