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龚*与被告张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龚*于2015年7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*的起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龚*申请撤回对被告张*的起诉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龚*撤回对被告张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675元,撤诉减半收取337.5元,由原告龚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
申请执行人符**与被执行人汤*、肖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
申请执行人胡**与被执行人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申请执行人徐**与被执行人覃**、吴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申请执行人田*升与被执行人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申请执行人向德*与被执行人屈先胜、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申请执行人刘**与被执行人方建科、方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
原告宋**与被告陈**、周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
申请执行人吴**与被执行人方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申请执行人李**与被执行人汪**、陈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龚*与丁**、向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