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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龚*与被告张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龚*与被告张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龚*于2015年7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*的起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龚*申请撤回对被告张*的起诉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龚*撤回对被告张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675元,撤诉减半收取337.5元,由原告龚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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