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申请执行人全华格与被执行人杨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华格与被执行人杨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,被执行人杨**应向申请人全华格支付借款本金42170元,负担本案的执行费532.55元。上述执行款项,被执行人杨**一直未履行。经查,被执行人杨**无银行存款,且暂未查找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。据此,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张家**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4)张**一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杨**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全华格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