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廖**与周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廖**与被执行人周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3)洪法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书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在执行过程中,查明被执行人周**无财产可供执行,符合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、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
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,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。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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