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杨**与易**、易**、湖南千年湘西**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**与被执行人易遵华、易**、湖南千年湘西**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4)洪*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,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易遵华、易**、湖南千年湘西**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,责令被执行人易遵华、易**、湖南千年湘西**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,但被执行人易遵华、易**、湖南千年湘西**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易遵华、易**、湖南千年湘西**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。符合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、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
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,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。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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