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张**与被执行人洪江市盛世天豪引线厂、张**、杨**、曾**、陈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4)洪法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本院申请执行。
本院认为
本院在执行过程中,查明被执行人洪江市盛世天豪引线厂、张**、杨**、曾**、陈**无财产可供执行,符合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、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,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。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