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蒋**与被告蒋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现原告向**提出撤诉申请,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,本院应予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蒋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,减半收取525元,由原告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梁*与王*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黄**与王**、唐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粟**与王*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肖*与王*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丁**与王*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向小*与袁**、洪江市**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贺**与袁**、洪江市**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左**与邱**、邱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李**与易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张**与洪江**引线厂、张**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