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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溆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邹**与被执行人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邹**与被执行人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4)溆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,被执行人张**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邹**借款本金10000元,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。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,申请执行人邹**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在执行过程中,因本案需与本院受理的以张**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合并执行,本院已裁定将本案并入本院(2015)溆执字第125号执行案一并执行,合并执行系列案统一以(2015)溆执字第125号执行案号执行,执行款按实际执行比例分配给系列案申请执行人。故本案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,应予终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(2015)溆执字第127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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