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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张某某在案件受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(原告张某某已预交),减半收取人民币262.5元,由原告张某某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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