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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**与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高**诉被告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向原告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,原告高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,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、缓交或免交的申请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,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,最**法院《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一百四十三条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原告高**自动撤回起诉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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