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汤锡联与林*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汤*联诉被告林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原告诉请:被告立即支付借款35000元(人民币,下同)及利息(按借据上约定的月息二分利率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)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。本院在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汤*联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。本案缺席进行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案相关情况

被告辩称

一、原、被告之间的关系:原告称双方是朋友。

二、被告从事的行业、收入情况:原告称被告是广州警察。

三、被告借款的数额:35000元。

四、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:共给付35000元,一2013年3月20日由原告汤**6222XX的账户转账20000元至被告林*6222XX账户中;剩余15000元为现金支付。

五、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:无。

六、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:2013年4月3日,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,该借条载明借款金额35000元,并由被告签名并加盖指模。

七、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: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前。

八、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:每月二分息。

九、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:没有。

十、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:无。

十一、被告借款后偿还利息数额:无。

十二、原告在起诉前是否催促被告还款:无证据证实。

十三、如被告下落不明,原告从何时开始无法联系被告:有被告的电话,其现在不接听原告的电话。

判决结果

本院认为

债务应当清偿。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35000元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,但原告主张的利率过高,不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不予支持,利率按中**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付利息。被告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,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八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六条、第二百零七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林*归还原告汤锡联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(利率按中**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付利息,从2013年12月3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),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。

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林*负担(原告已预交);公告费(含已交及可能公告送达判决书需预交部分)由被告林*负担,原告可在申请执行时凭交款单据主张此款项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广东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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