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彭**接到交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,亦未按时申请减、免、缓交案件受理费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、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
高**与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叶某某与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汤锡联与林*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曾**与李*、王**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郭**、房**、邓**、房南生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
叶某某与钟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谢*与胡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*与高山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赖**与曾韦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