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谢忠诉被告胡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,要求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被告胡*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。原告并提供了担保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查封、冻结、扣押、扣划被告胡*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