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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小棉,刘**与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洪**、刘**诉被告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,要求查封被告王**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财产。深圳市**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,愿意在人民币60万元范围内为原告的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。

本院认为

经审查,本院认为原告洪**、刘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四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查封被告王**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财产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,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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