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薛新与郑**,郑**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[公开]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薛新与被执行人郑**、郑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4)深龙法布*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,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,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2800元,支付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4月19日的利息2210.4元,支付自2014年4月20日至2015年3月6日的利息及违约金25870元,并承担诉讼费、保全费、公告费共计5906元。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。

本院查明
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经调查各银行、工商、证券、房产、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,未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。上述执行结果本院已经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,申请执行人未持异议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。因此,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,可予以终结,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,再重新启动,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。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,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作出的(2014)深龙法布*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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