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邓**与魏**、施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邓*华诉被告魏**、施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邓*华以和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,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邓**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邓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360元,减半收取人民币1180元,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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