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邓*华诉被告魏**、施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邓*华以和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,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邓**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邓**撤回起诉。
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360元,减半收取人民币1180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
高**与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叶某某与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彭*英诉李*、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郭**、房**、邓**、房南生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
黄**与林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肖**与范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冯**与深圳市**计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卢**与黄**民间借贷普通执行裁定书
卢**与李**、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