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冯**与深圳市**计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受理原告冯**与被告林**、李**、深圳市**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本院作出(2015)深龙法布*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,查封了被告林**、李**、深圳市**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。现原告与三被告已达成调解,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解除对被告林**、李**、深圳市**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措施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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