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受理原告冯**与被告林**、李**、深圳市**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本院作出(2015)深龙法布*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,查封了被告林**、李**、深圳市**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。现原告与三被告已达成调解,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解除对被告林**、李**、深圳市**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措施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