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上列原、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向**提出财产保全申请,要求查封、冻结、扣押被告唐某某、钟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,深圳深**限公司出具保函,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。
本院认为
经审查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查封、冻结、扣押被告唐某某、钟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,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