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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**、房**、邓**、房南生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郭某某接到交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,亦未按时申请减、免、缓交案件受理费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、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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