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卢**与黄**民间借贷普通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卢**与被执行人黄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深圳**民法院作出的(2013)深龙法梓*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,本院依法受理。执行过程中,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**位于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龙**委会大水湾居民小组私房一栋(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*,黄**拥有50%产权),并依法委托深圳市格**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,评估价为人民币1987025元,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、被执行人送达了深格评字第*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,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。另查,案外人陈**(身份证号*)拥有上述房产50%的产权,本院将深格评字第*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向陈**送达并征求其意见,陈**对上述评估报告没有异议且同意对上述房产100%产权予以拍卖。因被执行人陈**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,故本院依法以起拍价人民币1987025元委托拍卖上述房产,以拍卖价款的50%用来清偿被执行人陈**拖欠债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以人民币1987025元起价拍卖被执行人黄**和案外人陈**名下位于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龙**委会大水湾居民小组私房一栋(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*),拍卖成交价款的50%限额内用来清偿被执行人陈**拖欠债务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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