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钟祥前诉郭**、郭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列原、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981元,减半收取490.5元,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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