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江佳*与许**、曾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上列原、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,原告江*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,要求查封被告许**、曾**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房产一栋,因该房产已被深圳**民法院依法查封、拍卖,房屋拍卖款已存入法院帐户等待执行分配,故现要求查封该房屋拍卖款人民币20000元,并由案外人深**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(四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冻结被告许**、曾**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帐户内的房屋拍卖款人民币20000元(详见查封清单),待后处理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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