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罗**与张*胜张*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罗**与被执行人张**、张*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4)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,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,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:一、被执行人张**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(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基数,按中**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四倍,自2014年1月1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);二、被执行人张*深对被执行人张**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三、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合计23025元、执行费22400元。本院已立案受理。

本院查明

本院在执行过程中,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,本院依法向银行、房产、证券、工商、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,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*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340.37元,扣除执行费183.5元,将执行款人民币15156.87元并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罗**之外,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。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,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,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。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,可予以终结,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。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,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八)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作出的(2014)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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