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韩*兵诉被告张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韩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7.5元(原告已预交)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
黄**与林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肖**与范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吴**与许**、曾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江佳*与许**、曾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黄**与许**、曾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戴*与童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赖**与刘*、徐**、杨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彭**与吴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王*与被告林*坤、林*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陈**与杨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