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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王*与被告林*坤、林*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诉被告林*坤、林*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自愿向**提出撤诉申请。本院认为,原告向**提出撤诉申请,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王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425元(原告已预交),减半收取1712.5元,由原告负担,原告可凭缴费单向本院申请退回1712.5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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