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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**与颜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4)深龙法布*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,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,请求被执行人:1、返还借款130000元(人民币,下同),并从2014年10月11日起按中**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;2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;3、支付案件受理费1450元。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。

本院认为

在执行过程中,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、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,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,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50元。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,也未依法申报财产。据此,本院依法通过银行、证券、车辆管理、房地产权登记、工商管理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财产,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。2014年12月10日,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查证结果,申请执行人请求给予十日期限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。2014年12月12日,在本院主持下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(内容略)。现查明,被执行人仅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支付案款10000元,此后未按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。鉴于被执行人以上行为,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2015年4月7日,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,申请执行人同意先将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恢复强制执行。

本院认为,经查证,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,申请执行人在此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本院予以准许。现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,可予以终结,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。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,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(2014)深龙法布*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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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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