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郭XX与被执行人吴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因被执行人吴XX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4)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,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,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,现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、第二百四十二条、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查封、冻结、扣押、扣划(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)被执行人吴XX价值人民币176117元的财产(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)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