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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永与钟锐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黄*与被告钟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,要求查封被告钟**名下位于惠州市龙丰上排某XXX房、深圳市龙岗区某华路某山庄X栋某房,并向本院提供了黄*谋(身份证号:430xxxxx)、张**(身份证号:430xxxxxx)共同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某大厦X号房产(房地产证号:深房地字第3XXXX号),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四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查封被告钟**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华路某山庄X栋X房50%的产权份额(另50%产权份额权利人为黄*姐),房地产证号:深房地字第6XXXXX号),查封价值为30万元;

二、查封被告钟**名下位于惠州市龙丰上排某XXX房(房产证号:0xxxxx),查封价值为25.5万;

三、查封黄*谋(身份证号:430xxxxxxx)、张**(身份证号:430xxxxxxx)共同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华强南路某大厦某号房产(房地产证号:深房地字第3xxxxx号),查封价值为55.5万元。

上述查封房产在查封期间,由被查封人保管,可以继续使用,但不得出卖、故意毁损或抵押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,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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