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列当生日上列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蓝*撤回对被告詹**、张**的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19400元,因撤诉减半收取9700元,由原告蓝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
吴**与许**、曾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江佳*与许**、曾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黄**与许**、曾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萧*与何*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冯某某与何*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林**与涂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吕**与陈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钟*前与叶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陈**与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周*新诉李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