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蓝*与詹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列当生日上列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蓝*撤回对被告詹**、张**的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19400元,因撤诉减半收取9700元,由原告蓝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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