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周*新诉被告李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自愿向**提出撤诉申请。本院认为,原告向**提出撤诉申请,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周*新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50元(原告已预交),减半收取275元,由原告周*新负担,原告可凭单向本院申请退回275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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