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列当生日上列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陈**撤回对被告刘**、深圳市龙岗区培新学校、深圳**木小学的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81800元,因撤诉减半收取40900元,由原告陈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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