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冼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XX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,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、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
黄**与林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肖**与范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吴**与许**、曾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江佳*与许**、曾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黄**与许**、曾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罗**与张*胜张*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罗**与张*胜张*深深圳市渝某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彭**与邓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韩**与张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戴*与童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