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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冼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冼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XX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,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、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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