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戴*与童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戴*诉被告童*、梁*、张*、童*及深圳市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,原告戴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,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、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戴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73400元(原告已预缴),减半收取36700元,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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