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许**与被告杨**、柯*、杨各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许**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,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99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,原告许**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的房产作为担保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许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因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零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一、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被告杨**、柯*、杨各慈名下价值599000元人民币的财产(详见查封、扣押、财产清单)。
二、查封原告许**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的房产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