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**与被告杨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杨**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杨**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的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,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杨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560元(原告已预交),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1780元,由原告杨**负担,余款可凭缴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回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