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胡**诉被告肖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胡**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5110元,减半收取255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
戴*与童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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