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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**与唐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上述原、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高X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**到庭参加了诉讼。被告唐X宽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本院依法缺席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因被告未偿还向原告的借款70000元,特向本院起诉,请求判令:1、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;2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庭审时,原告提供了2014年3月1日被告书写的一份借条。借条的主要内容为:今借到高X玲人民币现金60000元,建行信用卡人民币10000元整。庭审时,原告陈述被告因做生意资金不足,遂向原告借款,原告向被告交付了60000元现金,另用其信用卡刷卡为被告垫付了10000元欠款,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其借款,且目前下落不明、无法联系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,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属实。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,且目前下落不明、无法联系,被告已构成违约,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,理由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八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六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唐X宽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高X玲借款人民币70000元。

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1550元,公告费500元,合计2050元(原告已预交),由被告唐X宽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广东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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