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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**、陈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方*华诉被告翁**、陈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方*华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,**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方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元,减半收取365元,保全费520元,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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