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黄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*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,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,并由担保人钟**提供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的房产,为原告王**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王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因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零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一、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被告黄*名下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(详见查封、扣押、财产清单)。
二、查封担保人钟观娱名下位于深圳市的房产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