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申请人钟**与被申请人深圳市**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、深圳市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,确保以后生效裁决得到执行为由,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,要求查封两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**元的财产,并由担保人钟某某(身份证号码**********)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深圳市*********号、****号的房产(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*********号、第*********号)作为担保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申请人钟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一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一、查封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**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、深圳市**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**0元的财产(以查封、扣押清单为准)。
二。查封担保人钟某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**区***商铺***号房产(房地产权证号为深房地字第******号)、*****号的房产(房地产权证号为深房地字第******号)。
若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的,该保全将予以依法解除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
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