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受理原告罗**与被告贺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罗**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,要求查封被告贺**名下粤B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丰田牌小型轿车,原告罗**提供深圳**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{编号(2014-龙)汇保第318号}作为担保,保全范围以人民币190512元为限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查封被告贺**名下粤B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丰田牌小型轿车,保全范围以人民币190512元为限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