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罗**与贺**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受理原告罗**与被告贺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罗**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,要求查封被告贺**名下粤B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丰田牌小型轿车,原告罗**提供深圳**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{编号(2014-龙)汇保第318号}作为担保,保全范围以人民币190512元为限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查封被告贺**名下粤B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丰田牌小型轿车,保全范围以人民币190512元为限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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