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海安**有限公司与深圳市**限公司、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4)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54号民事调解书,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,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,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查封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**限公司、徐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0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的银行存款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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