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黄**与吴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黄*华诉被告吴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,要求依法查封、冻结或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,担保人**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[编号:(2014-龙)康保第31号],为原告提出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。本院经审查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四)项之规定,本院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查封、冻结或扣押被告吴**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,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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